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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对来访办事人员态度冷漠、遇事推诿。
(二)不准越权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不准徇私枉法,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
(四)不准违规办理价格认证、鉴定、评估、成本监审。
(五)不准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