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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定价成本审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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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省政府公众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16日 14:01: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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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定价成本审核行为,保证政府定价成本真实、合理,给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促进企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加强成本核算,维护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农产品以外,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成本的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定价成本审核,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有关企业、行政和事业单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成本资料的审理。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政府定价成本审核工作,并委托各级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包括农产品成本调查队,以下简称成本队)负责办理,未设立成本队的有关县(市、区)由同级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办理。
二、审核的任务和程序
第五条 省级政府定价成本审核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全省定价成本审核工作的业务指导,确定各类商品和收费项目定价成本的核算方法;负责对省级及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调定价商品和收费项目成本的审核;负责对全省定价成本审核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市级政府定价成本审核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省政府或省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市价格主管部门调定价商品和收费项目成本的审核。
县(市、区)级政府定价成本审核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省市政府或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政府、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调定价商品和收费项目成本的审核。
第七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调定价申请时,必须要求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成本资料,并将有关成本资料委托本办法第四条所确定的审核机构审理。
第八条 定价成本审核机构受理委托以后,要及时对委托的成本资料进行查验,发现成本资料不全的,应当通知被审单位按规定补报或重新报送。
受理以后,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政府定价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成本核算方法是否准确;
(二)各项费用分摊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三)成本资料是否真实,有无漏记、错记、重记和虚报。
第十条 为了保证定价成本审核工作顺利进行,定价成本审核机构在对专业性较强、成本核算较为复杂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成本进行审核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定价成本审理工作结束以后,定价成本审核机构应出具《成本审核报告书》。
《成本审核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一)审核的范围和内容;
(二)审核依据;
(三)核算方法和过程要述;
(四)审核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相关资料;
(六)审核人员签名。
定价成本审核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报告书》应当加盖审核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 《成本审核报告书》一式两份,先期送达被审单位;被审单位如果没有提出重新审核的请求,定价成本审核机构可将《成本审核报告书》报送委托方。
第十三条 被审单位对成本审核结论不服的,在《成本审核报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原定价成本审核机构提出重新审核的请求。
定价成本审核机构重新审核以后,所出具的《成本审核报告书》,直接报送委托方。
三、被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被审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定价成本审核机构查询有关成本核算方法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向定价成本审核机构查询本行业社会平均生产经营或服务成本资料;
(三)为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定价成本审核机构及人员对其上报的生产经营服务和成本效益情况予以保密;
(四)对成本审核结论不服的,可向原定价成本审核机构提出重新审核的请求。
第十五条 被审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申请调定价时,一并上报近三年成本资料及相关辅助资料;
(二)要设置生产经营或费用发生的原始登记台帐,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
(三)要积极配合定价成本审核机械调查,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四)承担对本单位成本核算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罚则
第十六条 凡未按规定审理成本的商品和收费项目,价格主管部门一般不予签发调定价文件。
第十七条 成本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审核结果失实或泄露被审单位商业秘密,给被审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被审单位有意提供虚假资料,定价成本审核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严重的由成本审核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附则
第十九条 对关系国计民生、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的重要商品和收费项目要逐步建立起成本资料定期报送制度,各级定价成本审核机构要按行业和商品分类别建立成本资料数据库。
第二十条 定价成本审核机构在进行成本审核时,可向被审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专项用于开展成本调查、测算和聘请专家工作所需。其收费标准参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统一物品估价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1996]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放开商品涉及的成本审核问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成本审核按照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二○○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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